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