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七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七节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