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