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