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