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