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净卖出,其他投资者不得净卖出。国债预发行交易起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数据在国债承销团成员证… 第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竞价交易方式。单笔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的,可以釆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价格申报,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收益率申报,计价单位为“百分点… 第十一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申报应当为限价申报。釆用价格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价格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入标的国债。… 第十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三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控制,具体要求为:(一)釆用价格申报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价格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理论估值价格加减3… 第十四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按“价格(收益率)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 第十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国债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持仓限额控制,具体要求为:(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乙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可以暂停接受国债预发行交易中的净卖出申报:(一)首次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0%;(二)续发行国债… 第十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在其网站披露相应券种在上交所市场的净卖出合计余额。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国债预发行交易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