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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价格申报,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收益率申报,计价单位为“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