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一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申报应当为限价申报。釆用价格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价格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入标的国债。釆用收益率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收益率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收益率买入标的国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