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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价格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收益率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个百分点;

交易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面值国债);

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单笔竞价交易申报最大数量为100万手;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