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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控制,具体要求为:(一)釆用价格申报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价格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理论估值价格加减3元。理论估值价格由上交所公布;(二)釆用收益率申报的,国债预发行的收益率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加减0.75个百分点。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由上交所公布。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并于调整次日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