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可以暂停接受国债预发行交易中的净卖出申报:(一)首次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0%;(二)续发行国债在上交所市场净卖出合计余额达到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00%。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接受净卖出申报的,如前款规定情形消失,上交所可以自下一交易日起恢复接受净卖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