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六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持仓限额控制,具体要求为:(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乙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二)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