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座谈会纪要》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的,可以包括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目前的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分析、是否存在退市风险,重整必要性、…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重整相关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为破产重整事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破产重整…
第七条
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充分说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根据转增股票用途及目的审慎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
第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包括…
第九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对相关方持股期限作出约束,以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经营相对稳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判断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情况: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盈利预测的,应当客观、审慎,充分说明盈利预测的依据、理由、合理性及其可实现性,是否与业绩补偿承诺相关联,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及有关各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