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重整相关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