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为破产重整事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破产重整事项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破产重整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