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