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判断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情况:
全体重整投资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约定将认购股份的全部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管理人账户;
债权人是否已按重整计划获得偿付或者偿付给债权人的偿债资源是否已划转到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取得的股份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并披露;
其他与判断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规范执业,高度关注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履行充分、必要的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审慎发表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