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盈利预测的,应当客观、审慎,充分说明盈利预测的依据、理由、合理性及其可实现性,是否与业绩补偿承诺相关联,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盈利预测应当以上市公司重整后保留的业务开展情况为基础,不得以资产重组等不确定事项作为预测依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