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