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