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