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