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