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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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