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