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