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