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