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年度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
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每年可根据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和监管工作要求,仅对法人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并自行确定机构覆盖范围,原则上应5年全覆盖。
信用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进行消保监管评价。
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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