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一、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 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 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 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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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11月1日)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