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一、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 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 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 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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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年)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