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一、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 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 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 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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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2001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2025年)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