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3年)
-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