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0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0年4月23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