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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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