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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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