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一、 为做好毗邻地区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工作,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定购或保护价收购范围的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格政策的省际间衔接工作。
三、 制定和衔接定购价和保护价,要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总量和结构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粮食合理流通,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 粮食收购价格衔接的主要内容是:小麦、稻谷、玉米三大主要粮食品种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及相关收购政策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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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