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2011年)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