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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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
- 在世界经济论坛2024年年会开幕式上的特别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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