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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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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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