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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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