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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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21年)
-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