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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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
-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2014年)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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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