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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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2013年)
-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