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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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