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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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2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2017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6年)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