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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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2010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