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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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
-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2023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