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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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铁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2002年)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