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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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