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
删除第八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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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 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在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朱镕基(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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