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
- 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15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规章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