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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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 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费俊龙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邓清明、张陆“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3年)
- 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