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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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电力电信民航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单位的通知(2003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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