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 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2011年)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