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 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