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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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
-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