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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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
-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