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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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2021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011年)
- 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