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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