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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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2018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