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合作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