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
-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