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五家渠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县级五家渠市,市人民政府驻五家渠。
二、
五家渠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
五家渠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黄家梁子小路与老龙河交汇处,向南沿老龙河、下家海子北侧水渠、老东干渠至102团坟地,沿102团坟地与梧桐窝子村耕地分界处,至甘莫公路东经87°40′55″、北纬44°13′46″,再沿甘莫公路至八一水库泄洪渠,沿八一水库泄洪渠向西南至南闸门,折向北沿八一水库南侧、西侧至南大渠、接老龙河,再向南经猛进水库北侧、南侧(米泉市现有耕地的北侧)至场界沟,沿场界沟向南至东经87°30′49″、北纬44°00′00″,再向西至和平渠,沿和平渠向北经头屯河、二桐苦沟、公安干渠、邓家大沟至东经87°22′33″、北纬44°33′09″,沿干沟向北至103团12连与13连分界水渠,沿水渠向东经103团12连、10连北侧(昌吉回族自治州与农六师土地确权线)至起点。
五家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年)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