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国务院决定授予739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749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3年)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