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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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贺州地区设立地级贺州市的批复(2002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